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于金融产品的销售,要求销售人员做到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相匹配。其中《办法》特意将保险产品做了详细的说明,从第三十二条到第四十条的内容显示来看,不仅要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还要求金融机构了解投保人相关的必要信息,将产品的特征与投保人的资产、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相对应。
从《办法》来看,新规第三十二条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第三十三条则要求对销售人员分级,标准包括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并根据分级实行差别授权,确定各等级可销售的产品。在对投保人的了解上,《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要求金融机构同时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了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对于一些情况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这些情况包括:(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四)保费额度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文|记者程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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